無法換、補開發票
發布時間:2023-04-18
企業在補開、換開發票、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,會存在對方注銷、撤銷、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、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、換開發票、其他外部憑證的情形。 針對以上情形,28號公告第十四條也做了明確規定,可以憑借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,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: (一).無法補開、換開發票、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(包括工商注銷、機構撤銷、列入非正常經營戶、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);(必備) (二).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;(必備) (三).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;(必備) (四).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; (五).貨物入庫、出庫內部憑證; (六).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。 其中,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。